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院高职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分学年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无违纪行为;
(三) 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全学年到课率均在95%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排名列专业年级的前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各系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年“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于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班级,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班级进行2天公示,无异议上报所在系。
第九条 各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完成对本系个人申请的初审,对拟推荐人员名单在系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将本系国家奖学金申请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年学习成绩统计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对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根据《铜仁职业技术学
院国家奖学金量化考核方案》(附件1)采用量化及公开答辩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学生处处长、学院团委书记、资助中心主任、各系学生科长及各系学分会主席组成。考核小组现场公布初审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考核小组认定的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